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石,这就是说,社会之所以不摇摇欲坠,是因为有人们所认可的公平体系支撑着,那公平是什么?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?
普遍认为,公平是以道德和法律两大类进行规范的。举个例子,一考生考试作弊,人们认为不公平,然后对其进行批评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轻度惩罚,但若这考生偷窃高考试卷,并将其广泛传布,人们用法律对其惩罚,这就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更为严重的处罚。这种逻辑合情合理,广为大众接受,大众认为这是对的,是合情合理的,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就是错的。这就是普遍的大众的公平观,人们所认可的道德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体系,一旦这个体系被破坏,随其而来的是抗议和冲突,这在历史上可以找见无数证明,无须赘言。
再来看第二个问题:人们所认可的公平体系是根据什么确立的?或者说是怎么产生的?
我在进行思考归纳后大致得出了如下的结论:
1.人本身的性格特点。比如人拥有同情心,所以废除了古代严酷的刑法,人拥有强烈的占有欲,所以实行夫妻制度,人........
2.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,在近代哲学界,哲学家对利益维护的方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,曾有一种观点认为自身利益比什么都重要,所以人应不顾一切追逐自身利益,但在后来,人们发现这种方式存在的巨大缺点---大众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影响的,所以维护大众利益成为当代主流思想,并以法律和道德对此思想进行维护,并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“正确”的思想。
大家注意我在上面的论述,结论中其实有一组矛盾,现在用图表示出来:
产生原因---维护方式---公平观
即:人本身的性格特点+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--法律与道德---人所认为的“正确”。
去掉第二条:
人本身的性格特点+人对自身【包括所爱之人】利益的维护=人所认为的“正确”。
在不同的历史阶段,人对利益维护的方式是不同的,比如在神权统治末期,人提倡以人的利益为核心,这在当时的背景下值得褒扬,但在后来提倡大众利益时,这种以人自身利益为核心的观念又受到批评和摈弃。也就是说,这种因是个变量,所以产生的果也必是个变量,所以人所认为的“正确”是变化的,不是客观绝对的。
“正确”的观念不仅随着历史而演变,我要谈的,是对“正确”的横向剖析,同样的,“正确”不是绝对的一样可以通过我的分析举例提出-------
比如在现代社会,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,有的人认为社会主义是相对正确的,因为它照顾到了社会底层穷苦人民的利益,而社会物质财富是由广大人民创造的,这是谁劳谁得的思想;有的人认为资本主义是相对正确的,它运用的是“优胜劣汰,适者生存”的理论,这是自然界的通用法则。两种说法都有各自的道理,从不同的角度即可得出不同的结果,所以,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----所谓正确并不是绝对存在的,甚至根本不存在。
上面说了一大堆,实际上是为了公众对“正确”的传统看法,之后,引入我要谈的核心思想----关于我对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公平的新思考----
总论:人发展的程序是客观固定的,“主观能动性”并不“主观”,它是客观的,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。
证明:首先,我以犯罪和法律为样本,提供一条线索供大家研究:
犯罪的动因。
“没有天生就想犯罪的犯人,犯罪一般有两种情况,第一是被环境所逼,铤而走险;第二种是被欲望羁绊,比如贪污受贿,其实这也是一种不太明显的环境,将在后面提到。
上面讲的就是犯罪的动因,在这里着重分析前者【便于读者接受】即被逼无奈的犯罪。
人在犯罪后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考虑其犯罪的原因,然后据其进行裁决,一般是根据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决定的,这是“杀鸡儆猴”的方式,而非“伸张正义”的方式;是实用的方式,而非“正确”的方式。
在公众的概念中,正确往往是一种维护正义的行为,但我要说的是,正如“正确”的概念是不存在的一样,“正义”的概念同样是站不住脚的。法律不是伸张正义的武器,而是通过“杀鸡儆猴”来警告其他人做在法律限制条件内的事。
或许你会说,那些在逆境中犯罪的是未充分发挥积极主观能动性的人,这是他们自身的问题,理应受到惩罚,的却,有的人在逆境中能奋发图强,有的人最终走向犯罪,可是这真的是他们“自身”的问题吗?
我认为这不是“自身”的问题,他们的行为有其客观必然性,主观能动性是环境的产物,但在这里的环境有两层含义1.先天环境因素2.后天环境因素。
前者是指先天遗传的性格,体力等,对个体影响不大,后者则对行为的程序化起决定性作用,举个例子,一个人饿了,他要吃饭,那么他吃饭的时间就是固定的,但若这人遗传性的喜欢吃辣椒,且在后来的工作中吃腻了土豆,若无其他意外情况,菜桌上就应该有辣椒而没土豆,这样,他吃的食物就是固定的,其中,我们能看到他发挥主观能动性---去吃饭,但主观能动性的“程序”是固定的,是在不经意间受到外物控制的。再如,引用一个哲学家的例子--我们始终感受到我们的手指是自由的,是可以主观控制的,却始终没想到,手指实际上是固定在手掌上,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活动---它毕竟不能在房间到处飞舞。当然这是对“思维表面性”的经典论述,我要说的,是两种环境综合起来对行动的决定作用---先天环境因素使手指固定在手掌上;后天环境因素【你到底走遍了多少地方】决定手指的移动范围。
另外,我必须重申的是,我不是说人在环境面前无能为力,不是夸大外因的作用,逆境不一定是好的,顺境不一定是坏的,没有人能判定自身环境的好坏,社会应该给人以激励,调动起人的主观能动性,这样才能让社会愈加文明。
最后,我要将这个理论用在实际中,看看我们所要做的----
1.教育公平。城市和农村的成才率的反差惊人,有人说这是他们没有努力的结果,真是这样吗?还是政府应给他们更多的关怀?
2.犯罪,将你和犯人交换环境,恐怕你也难保犯罪的命运,所以应以“宽恕”的观点看待这些人,世界无谓对错,只有认为对错的人。法律对这些人进行惩处是必然的,社会的稳定须以部分人的牺牲为基础,整体的和谐须以部分的牺牲为基础,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冲突,是真理与政治的冲突。社会充满着各种矛盾,我们需采取长远全面的方式,但我们也要记得以“宽恕”的目光对待一切人,一切事物,人心无量,而关键是你选择一颗怎样的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