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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修日志

时间:2023-07-06 20:19:54  作者: 笨鸟1  热度: 0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,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。经济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等类档案,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;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,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。 对档案的开放和鉴定的概念,通过学习档案法有了一定的了解,但我对其中的要义一直无法学深悟透,简单的理解为对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,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,对有价值的档案进行利用。 今天跟肖老师探讨这一问题,才深入了解档案开放鉴定的目的和意义。到期档案档案馆要组成鉴定专家团队,会同档案主体单位,对档案进行鉴定,可以开放的档案才能向社会公开,档案以卷为单位的,其中只要有一件不符合开放条件,整卷都不能向社会开放,以件为单位的,以件的性质确定能否开放。 核心问题是为什么要进行档案开放鉴定?一般情况下未鉴定开放的档案是不允许他人查询的,档案馆有权拒绝查询(民生档案例外),提供利用,但到期档案未鉴定开放的,公民有权进行投诉,如律师办案要求查询档案,到期档案未开放的,就会引起麻烦的。 说真的以前对档案的开放鉴定,只停留在狭隘的档案销毁的层面,不知道未到期档案是不允许向社会开放的,只要有人来查询档案,根本不考虑档案到不到期,适不适合开放,就一股脑的帮别人查询,复印。想想过去的工作不是一直在违规吗?所以说学习很重要!